受害人为离退休人员的,能否主张误工费?
摘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伤害导致的实际损失的减少,因此,即使受害人是离退休人员,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仍可以索赔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19条规定的相关规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损导致实际收入的减少。而离退休人员,一般是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的,而且其工资收入不会因为有误工时间而发生变化。因此,如果受害人是离退休人员,则其正常的工资不会因此减少,原则上不会产生误工费。同理还包括超过离退休年龄的物业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农民。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人员退休后,往往会被其他单位聘用从事工作。这样,退休人员就存在两份收入,一份是固定的退休养老金,一份是外聘收入,交通事故中,养老金不会因交通事故有改变,但是外聘收入就可能产生影响。对此,减少的部分能否索赔误工费呢?答案是肯定的。
曾有一个例子,一位已经退休的人员,平时的收入仅依靠开小店面赚钱,由于交通事故伤害,需要住院治疗和卧床修养,期间无法开店迎客,造成店面收入损失。此种情形下,受害人虽然是退休人员,但其平时经营店面的收入已经受到影响,因此,可以主张误工费。在主张误工费的同时,受害人应提供相关经营店面的证据证明,以及减少的收入证明。
因此,如果受害人是离退休人员,但是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劳动、参与经营的,则存在误工费,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